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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外商投资贵州矿产勘采企业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 2015-03-19  【 字体:   关闭窗口

  课题论文

  解析外商投资贵州矿产勘采企业的

  法律规制

  An Analysis of the Legal Regulations for Foreign

  Enterprises’ Investment in Mineral Exploration and Mining in Guizhou Province

  课题负责人:朱 山

  课题组成员:谷粒 简忠娥 胡真真

  二 0一四年五月

  内容摘要 :

  本课题通过对全国和贵州省近年来外商投资矿产资源行业的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预估我省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采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同时对全国范围内及矿产资源开发较为发达的几个国家所颁布施行的有关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采业的法律法规进行对比研究,结合我省现阶段颁布施行的关于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总结我省现施行的意见和政策的欠缺之处,为我省规范外商投资矿产勘采企业法律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矿产资源 外商 采矿权 探矿权 经济安全 环境安全

  引 言

  矿产资源作为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支柱,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和国家安全。其中的资源勘采业的结构调整历来受国家的重视。贵州作为矿产资源大省,其矿产勘采和开发都具有悠久的历史,对全省的经济增长也具重大影响。贵州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模式的调整也是贵州实施工业强省的题中之义。

  自2003年为顺应WTO的开放承诺,国家加大了在矿产行业对外开放的程度,大力引进外资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采。外资的进入对于提高我国矿产资源开采的技术和矿产资源的利用率都带来了好处。最新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中都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加工产业中外资成分和形式提出了要求。其中鼓励类的有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限制类的有磷矿、锂矿和硫铁矿的开采、选矿。然而贵州矿产中的锰矿和磷矿就大约占据了贵州矿山规模的一半。可见这两类矿产在贵州的分布是及其广泛的。虽然磷矿的开采被归入了限制类,但相比于指导目录中的其它矿产资源,对其的开采却没有合作形式的限制。此外,根据贵州矿产企业的统计,内资企业拥有矿山7614个,港澳台投资企业2个,外商投资企业6个。可见外资企业在贵州省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程度还较低。

  外商开发矿产资源一方面与国家自然资源安全、经济安全、能源安全等息息相关,另一方面在一定限度内的矿产开发对于发展地方经济、提高资源利用度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这一对矛盾体中,我们需要依靠法律的规制来达到两方面的平衡状态。

  目前,有关外商投资国内矿产资源勘采业的法律规范研究很少,大多数有关矿产资源勘采的研究都集中在并购重组上,对于外商如何进入国内的矿产资源勘采企业、我国法律对于外资进入国内矿产资源勘采企业的法律规制体系、外资企业进入我国矿产资源勘采企业的法律风险等方面都缺少系统的著述。国内学者研究贵州矿产资源勘采的人很多,其论述都着重在矿产资源产业的利用现状分析、产业发展思考、结构调整等方面,以经济角度的论述较多。对贵州省矿产资源产业的外商投资方面的研究较少。

  本课题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式,同时结合律师实务中所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综合分析问题。其中,课题小组需要阅读大量有关矿产勘采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仅包括全国性的,也包括贵州省内的有关规定,以对整个法律体系现状有所了解。此外,课题组需要对国外矿产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希望能有所借鉴。结合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本课题把有关外商投资矿产资源企业的全国性法律规制以及其进入贵州省内之后所面临的地方性法律规范结合以期望为贵州省规范外商投资矿产勘采企业提供法律建议,为有效引导外资进入省内的矿产勘采提供正确路径;为平衡国家能源安全和地方经济利益提供建议。在全球经济面临低潮、国内经济面临转型的时期,如何正确引导外资开拓国内市场,地方政府如何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都是我们所面临的挑战。新一轮的引进外资,需要的不仅仅是优惠政策,更需要有效的法律规范。特别是在类似矿产资源勘采的特殊行业,如何寻找上述平衡点是地方政府应当思考的。这也是本课题的创新点及实际价值。

  一、 矿产资源概况

  (一)我国矿产资源概况

  “能源是无可替代的。现在生活完全是架构于能源之上。虽然能源可以像任何其他货物一样买卖,但它并不只是一种货物而已,而是一切货物的先决条件,是和空气、水、土同等重要的要素。”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奥多·舒尔茨的这句话直观反映出了能源对于人类而言的不可或缺性。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是人类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对于矿产资源的依赖程度也会越来越高。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协调性不断增强、并深入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也强调了要“促进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在我国稳步推进“四化”、构建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中,矿产资源所扮演的角色是举足轻重的,已经成为一个关系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

  概括来说,我国矿产资源有着储量大、分布广、种类多、勘查开发潜力大的优势。根据统计,“十五”规划以来,我国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284处,与2001年相比,2007年地质勘查投入增长了1.8倍,石油和天然气的剩余技术可采储量分别增长了15.69%和75.15%,煤炭查明资源储量增长了17.53%,铁、锰等其他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也明显增加。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发现矿产172种,已探明资源储量的160种,已查明的矿产资源总量和20多种矿产的查明储量居世界前列,其中,煤炭查明资源储量居世界第3位,铁矿居第4位,铜矿居第3位,铝土矿居第5位,铅锌、钨、锡、锑、稀土、菱镁矿、石膏、石墨、重晶石等居第1位。原油和天然气产量分别居世界第5位和第11位,原煤、铁矿石、钨、锡、锑、稀土、菱镁矿、石膏、石墨、重晶石、滑石、萤石开采量已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主要盆地和地区页岩气资源量约为15万亿至30万亿立方米,与作为世界最大的页岩气生产国的美国28.3万亿立方米的资源量大体相当。我国矿产资源的分布从地理位置上来说是极不均衡的,存在着矿产高度集中区域的同时,也存在着矿产极度匮乏区域,如煤炭集中于北方的晋、陕、内蒙古三省,南方缺煤省却多达10个;铁矿集中于辽、冀、晋、川四省,而西北、华南地区却很少;磷矿高度集中于南方的云、贵、川、鄂四省,而北方和华东广大地区却十分短缺;南方海相页岩地层即四川盆地是页岩气的主要富集地区,页岩气资源很丰富,但开发还处于起始阶段。同时,在大规模增加勘探投入后,发现西部新区和中东部隐伏矿床的找矿潜力也是巨大的。

  (二)贵州省矿产资源概况

  1、矿产资源种类多、储量大

  处于西部地区的贵州省在磷矿高度集中的优势下,矿产分布相对集中,共生、伴生矿产较多且储存量丰富的资源条件,造就了我省成为我国重要的资源型大省的地位。据统计,截止2013年底,我省已发现矿种(含亚矿种)136种,占全国172种的79.07%,发现矿产地约有3115处,其中能源矿产800处,金属矿产1091处,非金属矿产1224处。有47种矿产储量排名全国前10位,13种矿产储量排名第四至五位,22种矿产储量排名前三位,其中居全国首位的有重晶石、汞等6种,居第二位的有锰、锗、稀土矿等10种,居第三位的有钒、磷等6种,2000米以浅的煤气层资源储量达3.15万亿立方米,页岩气资源地质储量达10.84万亿立方米。部分重要矿产资源概况如下图表一:

 

资源储量(亿吨)

占全国总量

全国排名

重晶石

1.26

30.65%

1

稀土矿

149.79

47.93%

2

磷矿

27.73

15.85%

3

锰矿

9882.49

10.07%

3

锑矿

27.73

15.85%

3

铝土矿

5.13

16.30%

4

煤矿

504.27

40.48

5

  图表一:贵州省七大优势矿产资源概况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大重晶石生产国和供应国,而贵州以其最大的重晶石开采与出口量冠甲全国。贵州煤炭资源以其“储量大、煤种全、埋藏浅、分布聚、含硫低、组合好”的特点使其素有“西南煤海”之称,保有资源储量超过500亿吨,是南方十二(省市)煤炭资源储量的总和,故其又被誉为“江南煤海”。丰富且多样的矿产资源为贵州发展以铝、金为主的冶金工业和以磷、重晶石为重点的化学工业,以及以水泥为代表的建材工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资源基础。

  2、矿产资源的特点

  贵州省矿产资源在全省分布局势的较为宽广,遍布了各市州,有着广泛性。同时,我省矿产资源又多集中在开发条件较好、资源储备较为丰富的乌江流域,可以说是我国十分难得的一个矿产分布区,具体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如下图:

贵州省矿产资源分布图

  煤矿作为贵州最为重要的矿产,在贵州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从上图可以看出,其主要集中在贵州西部地区的毕节、织金、六盘水等地,总体格局是东多西少、北富南贫;贵州的铝矿则集中于贵州中部地区的遵义、息烽等13个地区;贵州同时又是我国的磷矿大省,富磷矿石区集中在贵州的瓮福(瓮安及福泉)、开阳和织金,三地累计磷矿总量占到了全省总量的98%;贵州锰矿产量仅次于广西和湖南,其主要分布于遵义、松桃、习水等16个产区;我国重晶石储量有三分之一源自贵州,较为集中于黔东南,黔东南州的天柱县就集中了贵州省87.6%的重晶石资源储量,第二大集聚地在黔西的安顺市镇宁县——占比8.35%。

  由此可以看出,贵州矿产资源的广泛分布且又高度集中的特点使得贵州省矿产有着较好的勘探与开发优势。

  3、贵州省矿产资源勘采和开发的现状

  (1)矿产业发展情况与矿产资源大省地位不相匹配

  贵州省矿产开采仍处于发展规模与资源禀赋不相符的阶段,全省矿产资源开发企业7000多家,其中大中型矿山企业仅100多家,占比仅十分之一左右,小矿产企业严重泛滥,没有足够规模的开发企业,较好的矿产资源优势就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参差不齐的各类小矿山企业开发呈现总量低、产值少、效益差困难局面,所以仅仅作为地下财富资源的矿产资源并不能在现实中给贵州省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

  (2)粗放的开发方式导致经济效益普遍偏低

  贵州省矿产开采虽然历史悠久,但早期发展的矿产企业尤其是小企业不可避免地有了一大致命的弊端,即多数矿产企业的技术及设备因为资本不够雄厚而导致更新滞后,陈旧落后的技术设备必然导致生产水平低、经济效益差。而在资金不足、设备落后的开发条件下,矿产企业必然选择走开发的捷径:先富后贫、先易后难,此种境况下,宝贵资源的浪费就难以避免了;现阶段,大多矿产企业矿产的开发还处于初级产品开发阶段,对具有高附加值的深加工产品相对较少涉猎,因此,这些矿产企业无法实现在深加工矿产资源方面带来的利益最大化。

  (3)矿产开发必然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资源开发过程中,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客观来看,这一矛盾无法得到极好的化解,目前,最佳的模式莫过于尽量缓和两者的矛盾。然而,客观经济发展过程中,尤其像贵州这种在经济发展上对矿产资源开发有极大依赖性的西部资源大省,不可避免地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在许多矿山企业中不同程度存在着开发过程中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现实问题,而开发后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治理往往被地方和企业忽略。长此以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问题日益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全省采掘型和工业生产型废弃地达6570公顷以上(9.86万亩)。采矿诱发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时有发生。

  (4)管理和技术研究体制落后使得企业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

  矿业活动有其特殊规律,但现行的一些政策主要着眼于矿产资源的开采,未能充分关注矿产勘采企业核心竞争力即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勘采设备的研究与更新,兼以矿业权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的不健全等多方面原因,矿政管理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贵州省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的形势

  从《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来看,贵州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重要矿产资源的保障程度有新的提高,保障矿山资源接替和矿业可持续发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更加合理。在地质勘查方面,至2010年发现大中型矿产地20处以上,2011至2015年发现大中型矿产地30处以上;到2020年,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预计将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的需求。

  二、外商投资矿产勘采企业形势

  (一)外商投资我国矿产业发展形势

  1、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

  对外开放最早是在1984年10月由邓小平明确地指出的,"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能成功的,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他强调“对内经济搞活,对外经济开放,不是短期的政策,而是长期的政策,即使是变,也只能变得更加开放”。

  对外开放正式确定为我国基本国策后,越来越多的外商将目光转向了我国。据报道,珠三角地区是我国最早开始利用外资的地区,电梯也是我国最早引进外资的行业,80年代中期,天津电梯厂、上海长城电梯厂、苏州电梯厂等国内最早生产电梯的八大国企先后与美国奥的斯、日本三菱等外资品牌合资。

  2、矿产资源领域的对外开放

  矿产资源既与其下游产业关系密切,同时又与金融业、生产性服务业是密不可分的。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为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才,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我国政府就对矿业决定实行“利用两种资源,吸引两种资金,开拓两个市场”的对外开放政策。

  1996年3月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报告中提出“要继续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

  温家宝总理指出“矿产资源是有赖于全球配置和市场配置的经济资源,资源全球化继续发展的背景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对我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国土资源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会议上特别强调“在今后的国土资源工作中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同时要“扩大国际矿业合作,坚持‘引进来’、‘走出去’,发展矿产品贸易,提高矿业利用外资水平,加强境外资源开发利用。”但在国内地质调查、资源勘探、矿产开发和集约利用等方面,提出“努力形成一次新的跨越,较大幅度地降低对外依存度,切实增强国内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要求。

  一方面,我国大力推进国土资源领域的对外开放,逐步加大对外商投资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支持和鼓励,积极地引进国外充足的资本、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另一方面,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矿产资源总量丰富、矿种比较齐全的资源大国之一,钨、钼、锑稀土、石墨、萤石、重晶石等优势矿产对世界现代工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内外部投资环境的共同左右下,及当前大经济环境下,外商来华投资矿业日臻踊跃。

  3、外商投资我国矿产勘采企业概况

  根据公开的国土资源部统计信息,2003年外资对于我国地勘业投入达14.5亿元,共取得探矿权74宗,采矿权148宗,分别占全国总数的0.9%、0.4%。2005年,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项目250个,投资总额20. 11385亿美元,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合同利用外资8.847243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3.566223亿美元,资金主要来源于香港、英国、美国、韩国、加拿大和日本。截止至2005年底,开发领域共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为1797个,合同外资金额为70.28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72.42亿美元。截止到2010年全国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采选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个数293个,工业总产值1911.36亿元,资产总值2143.69亿元。

  (二)外商投资贵州省矿产资源勘采业概况

  1、外商投资我省矿产勘采业的必要性

  贵州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矿产资源种类繁多、分布广泛、储量丰富,在已探明储量的76个矿种中,有40种保有量居全国首列,其储量潜在经济价值3 万多亿元,全国排名第九,尤以铝、煤、磷最具优势,矿业经济总产值对GDP的贡献高达50%,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依赖较强。丰富的矿产资源为贵州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巨大资源支撑和保障作用。但是矿业企业在发展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例如矿业产业集中度低,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在国际竞争中难以发挥比较优势;矿业企业税费负担重,高于加工工业,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矿业企业安全存在隐患,重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矿业企业污染问题等。

  2、外商投资对我省矿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面对矿产开采行业高投入、高技术、高风险的现状和我省矿产企业资金缺乏技术落后的客观情况,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承诺,2003 年起我国加大了矿产开采行业对外开放程度,我省也同步加大了引进外资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采的力度。外商投资对主推我省矿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第一、随着外商的不断进入,以及矿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原有的主要由国家、集体承担的矿业勘探投资体制逐渐被多投资主体的体制所代替。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助于推进矿业的市场化发展,形成有效的竞争。

  第二、矿产开采行业的引入外商投资为我省的矿业开采业注入继续的资金,有助于矿业开采业的企业的持续发展,解决了一些企业的资金问题。同时,也有助于扩大我省矿产开采企业的规模,形成集中的大型矿产企业,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外商投资矿产采行业将为我省的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发带来国际先进的勘探、采掘经验和技术,从而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促进我省矿产开采企业的竞争力的提高,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加强,进而推进我省经济的发展。

  第四、外商投资矿产采行业有利于我省矿业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使我省的矿业开采企业初步形成了适应国际竞争的管理框架和运行机制,并逐步了具备按国际惯例和标准对勘探开发全过程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能力。

  第五、由于我国经济的全面飞速发展,对矿产品的需求的日益增多而矿产品供应不足,导致我国对矿产品依赖进口。外商投资的引入,无疑有利于加大矿产开采的力度,提高矿产品的产量,从而保证矿产品的供给,减少我国对外的依赖。

  第六、外商投资矿产采行业有利于带动矿业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带动就业,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的环境,为进一步吸引外商在我省的投资做出了良好的铺垫。

  3、外商投资我省矿产业可能带来的风险

  外商投资我省的矿产开采业,一方面是促进了我省矿产业的发展,解决了我省矿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另一方面外商投资矿产开采业、参与我省的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也对国家经济安全和环境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从而对我省的矿业发展造成一定的风险。

  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来看,主要指的是为国防和军事安全,认为国家安全是国家领土的完整与主权不受侵犯。随着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的两大主题,以及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安全的意义随之扩展为具有多重内容的复合型概念,包括了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环境安全、文化安全以及信息安全等多重内容。从外商投资矿产开采业来看,我们主要从经济安全和环境安全两个方面来分析。

  (1)经济安全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是国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因此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安全的基本保障。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经济安全的重要意义开始凸显,二十世纪80年代,日本发布的《国家综合安全报告》是首个使用国家经济安全的官方文献。对于经济安全的含义,各个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国内学者雷家骕认为,所谓国家经济安全,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国内经济上政府拥有绝对的经济主权,本国的经济所依赖的根基是稳定与健康的,经济运转过程不存在重大障碍,经济能够保持增长并且具有可持续性;二是在国际竞争范围内国家的经济具有一定与他国竞争的优势,同时有能力防卫来自别国的经济手段的扰乱。总之经济安全可以概括为国家基础的核心经济利益不受各种因素的威胁。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安全就是保障国家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核心利益的安全。也有学者提出经济安全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基础物质供应安全,主要是指一个国家保障其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资源;二是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包括金融秩序稳定,产业结构优化,市场交易活跃有序,有能力应对内外各种威胁;三是国家有能力主动参与国际的竞争与合作,保持优势地位,获取利益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从世界范围来看,近九成的的能源来源于矿产资源的供给,工业原料的80%以上是由矿产资源提供,农业资源的原料的70%也是有矿产资源提供。矿产资源作为一种基础物质,关系着一国的经济发展,矿产资源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从矿产资源的特点来看,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其又是一国经济发展的战略保障。因此,我们必须保证矿产资源的安全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开采,这样才能保障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贵州省作为中国的矿业大省,在加快经济发展,大力引进外商投资矿产勘采业的同时,应当对外商投资矿产勘采业对国家经济安全存在的负面影响予以重视。

  ①、矿业权的归属

  矿业权包括了探矿权和采矿权。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通过向国家申请勘查许可证而获得的在规定时间和地域之内从事矿产探勘工作的权利。采矿权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向国家申请许可,根据许可所限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从事采掘活动,许可证所有者对其在限定内获得的矿产品拥有所有权。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可以在获得采矿权后获得矿产品的所有权。1996年8月,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将原矿产法中的“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修改为“探矿权、采矿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这一转变为外商投资进入矿业领域与中国矿业企业开展合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外商投资矿产勘采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投资,其风险远远大于其他投资项目。矿产资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如果外商和中方在矿业权的归属上存在异议,势必影响到矿产勘采业的发展,从而影响到我省经济发展。

  ②、资金安全问题

  资金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外商投资我省矿产勘采业的最直接的效果就是为矿产勘查开发企业注入了大量的资金,扩大了我省的矿产勘查开采企业的规模,提高了矿产资源开发的效率,加大了矿产品开发的力度,增加了矿产品的数量。但是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利润,如果一个矿产勘采企业是在外商的控制下,则其以投资者的利益作为企业行为的出发点和目的,根据外商投资者的意志和获取利润的最大化来调整企业的发展方向,操纵矿产品的价格,造成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影响经济的安全。

  ③、矿产勘采业的相关技术的问题

  由于矿产勘采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我省的许多企业在矿产开采业发展中,缺乏先进的技术。在与外商的合作中,外商提供了先进的技术,促进了矿产勘采业的发展。但是,许多外商对于技术还处于保密的状态,对于核心技术都是采用外方人员进行操作,其并没有向中方提供核心的技术,使得我省许多矿产企业的发展依赖外方的技术。一旦外商退出,则企业面临无法运作的风险。

  ④、削弱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战略保障,一旦外资形成规模效应,那么在某行业或领域内,政府政策传导机制可能会被破坏。政策效应降低,甚至国家经济主权的行使有可能受到限制。矿产业不同于其他的行业,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其不可能出现完全的自由竞争,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保证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⑤、国有资产的流失

  矿产行业虽然具有高额的投资回报,但其也具有很高的风险性,需要大量的经济投入、技术支持和很长的周期,还存在着投资失败的风险。因此,我省在引入外商投资矿产开采业的时候,往往采取了中方以探矿权采矿权出资与外商合作开发。由于不具有资金技术优势,因此往往在合资过程中不能取得较高的分红比例,对矿产资源的评估作价也明显低于实际价值,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2)环境安全

  环境安全的研究始于美国学者莱斯特•布朗,他认为对于那些影响或者威胁环境安全的因素最终还是将指向国家安全,可是由于这些因素要发生明显作用于生态环境而威胁其安全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具有长期性的特点。环境安全在由1987 年世界环境委员会提出“对环境恶化和发展条件的破坏纳入到对国家安全的威胁之中”后得到世界的广泛关注。

  对于环境安全的含义,我国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安全是主要以人类的环境为主要对象,这种安全状态是我们的环境不受到来自人类行为或者其他的污染与损害。这种安全的状态对于人类主要代表了我们发展道路上来自环境的风险。矿产资源的勘采是对依附于地表以下的矿产进行开采,这就决定了这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由于勘采不当或者缺乏保护而引起的地层缺陷导致矿区地表的损坏,同时还可能引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土地的破坏;对矿山周围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矿业附属物的污染等环境问题。

  由于我国的环境相关立法还处于比较落后,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眼前利益,短期的经济发展和政绩,对于环境方面也没有足够重视。许多外商利用我国相对宽松的环境政策,在矿产资源开发中,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对矿产资源项目进行过度开采,破坏性开采。同时忽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使得我国的许多矿区地质严重破坏。甚至有些外商在投资矿产开采业中出现“挑肥拣瘦”的趋势,对于那些易于开采,回报率高的矿产资源进行掠夺性开采。而对于提炼难度高,回报相对较低的矿产资源则不予开发,造成我国资源损耗严重,综合利用率低。这些行为都是外商投资矿产开采业对我国环境安全的潜在威胁。

  综上所述,我省在引入外资、利用外资从事矿产资源勘采行业时,必须从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家环境安全两个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进行了合理的适当的必要的限制,而不能一味的进行开放,一味的追求短暂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对经济安全和环境安全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合理的发展矿产勘采业,才能促进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外商投资我省矿产资源勘采的现状

  (1)我省矿山企业的经济类型

  据统计,截止至2012年底,我省矿山企业的经济类型可以分为三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内资企业7614个,包括国有企业174个,集体企业176个,股份合作企业72个,联营企业64个,有限责任公司222个,股份有限公司145个,私营企业6274个,其他企业487个;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个;外商投资企业6个。尽管我省矿产资源勘采企业外商投资较少,对外开发程度有待提高,但外商投资所带来的影响力却不小。

  (2)我省烂泥沟金矿项目

  我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烂泥沟金矿被国土资源部称为“世界级金矿”。烂泥沟金矿发现于上世纪80年代末,经过我省地矿局117地质大队14年的普查和勘探,到1992年勘探工作结束时,提交的地质矿产储量是60吨黄金,目前探明的金矿储量为130吨,远景储量在150吨以上,平均品位在6克左右,是一个世界级的特大型金矿。烂泥沟金矿属于微细浸染型难选冶的原生金矿,金子以极其微小的颗粒存在于矿石中,虽然这里资源丰富,但是选矿和冶炼的难度非常大,当时从国内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来说,还无法进行商业性开发。2001年,由中国黄金总公司、贵州省地矿局、黔西南州政府和贞丰县政府4家单位共同组成了贵州烂泥沟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这个新成立的公司,与澳华黄金有限公司联合建立了中外合作企业贵州锦丰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烂泥沟金矿。我方主要是用矿权跟前期勘探投入的费用来入股的,我们占15%,澳华公司出资210万美元,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1736.7万人民币占85%。在我方所占15%的股份当中,中国黄金总公司和贵州省地矿局分别占51%和29%,黔西南州和贞丰县各占10%,相当于总股份的1.5%,而按照2001年的国际黄金价格,这个探明储量为100吨的金矿价值至少为100亿元人民币,由于当时急于引进资金和技术,并没有实行招标拍卖的方式,澳大利亚的澳华公司却几乎没花什么钱就拿到了这笔巨大的财富。

  无独有偶,云南播卡金矿的探明储量为150吨,品位达到2克/吨至5克/吨,可年产黄金7吨至12吨,能够持续开采10年到15年,2002年自加拿大的西南资源公司投入310万美元,占有60%的股份,后来由于勘探需要不断增加投资,其股份也从60%增加到90%,这是外资控股的又一个超大型金矿。外资廉价圈占世界级金矿的现象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战略资源事关一国经济命脉,在国际上,美、英、日、韩都有矿产资源储备计划,即大量进口,让自己的矿产好好地埋在地底,而我国的矿产开发尚未突出国有与保护的重要性,勘探、开采、出口等环节动不动就被地方政府作为吸引外资、发展短期经济的优惠砝码,廉价贱卖甚至拱手相送。这不禁让人开始思考,应该采取何种政策以谋求以外国的资金和技术真正助推我国矿产业的长远发展和获取利益?

  三、解析对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采企业的法律规定

  (一)解析外国对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采业施行的法律规定

  继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矿业市场再次走入低谷,以铁矿石为代表多数矿产品价大幅下挫,矿业投资回报率持续走低,由此一方面令一度活跃的国际矿权交易市场急速冰冻,另一方面也给“不差钱”的中国企业带来了出海“抄底”的机会。不过,在近期举行的2014年北京矿业与投资峰会上,许多受访的业内人士均对出海买矿心生“畏惧”,“风险”成为焦点话题,据业内统计,“十一五”期间,中国企业海外矿业并购的失败率超过95%。中企海外并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一大症结在于,中企“走出去”的过程中没有用国际视野,没有了解每个国家施行法律的不同,没有认识到每个国家不一样的情况,所以没有针对不同国家采取不同应对战略和策略,而单纯实行一个模式。

  1、东南亚国家

  东南亚国家矿产资源丰富,种类丰富,但在经济总体上比较落后,而矿产资源的开发需要较多的资金成本和先进的技术条件,所以大多东南亚国家只进行了零星的小规模矿产开采,为了满足国内外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加大资源的开发利用率。

  越南对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地质研究、勘查开发领域实行投资开放政策,允许外国投资者采用多种形式投资,可执行超过50%的股权,建设所用的设备和外资不需缴纳进口税,外资企业可申请最长时间为4年的所得税减免。

  世界上95%以上的翡翠产自缅甸,特别是高档翡翠几乎百分之百来源于缅甸,为管理外资投资缅甸矿产资源业,其投资委员会给予所有投资者税收减免优惠,对企业开办期间确实有需要而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等可减免关税或其他国内税或两种税收同时减免。

  老挝地质矿产调勘程度很低,矿产资源的开发程度更低,基本属于全球尚未开发的地区之一。外商想要在老挝投资矿产勘采业,需要经过老挝政府的特别批准,经获特批后,外商将享有各种优惠条件,免征各种进口设备、生产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质的进口关税、减免利润所得税等。

  与矿产资源欠开发的东南亚国家对外商主要实行的税费措施相比,矿产资源勘采业较为发达的欧美国家对外商施行的措施除税费减免外更为全面,也更值得我国借鉴。

  2、欧美国家

  加拿大是世界上地质勘采、吸引外国投资者的国家中的领导者。对于矿产资源勘采业中的外国投资,加拿大政府是十分重视的,其施行的基本政策是给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其中包括税收、矿业权使用费、地质信息准入、资源使用和政府服务等。相比于其他国家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一刀切的税费优惠政策,加拿大政府根据外国投资者投资矿产资源勘采的种类的不同,给予不同标准的税费减收免缴,其标准是可察觉的风险大小以及是否为政府所鼓励的投资类型。如泥炭、石灰石、砂等被认为是低风险的矿产开发项目,故此不享受任何税费优惠;属于政府鼓励类的新矿床勘探资金投入具有较大风险,所以可享受减免金额为当年全部投入资金的优惠;在矿山投产后才投入的外资也是低风险项目,享受通常为30%的减免税率。

  澳大利亚和美国在以优惠的税费政策吸引外资的同时,也为保障其本国的利益对于外商投资施行了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是指企业在开发矿产资源前,必须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用于日后环境治理的担保,在企业完成土地复垦或者生态环境之后该项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保证金是企业获得矿产资源开发权利的条件。美国环境恢复保证金的标准是动态的,即过去五年内用于恢复破坏面积的费用,大致在每公顷1400—4000美元,其保证金的退还存在滞后期,该期间通常为5年至10年,用以观察环境恢复的效果。澳大利亚是土地复垦保证金,以配合在矿产资源开发中规定的复垦计划书,企业在获得勘采权之前必须将规定额度的保证金和计划书一起提交,在严格按照复垦计划书进行复垦工作后,政府将全额退还复垦保证金,若企业不能完成复垦计划,企业上缴的复垦保证金将由政府直接用于该项目的土地复垦工作。

  (二)解析我省对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采企业实行的法律法规

  1、全国范围内施行的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我国矿产资源勘采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外商投资我国矿产资源勘采业,在带来了矿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和优势明显的勘采专利技术的同时,由于矿产资源对于一个国家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也给我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的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基本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基础上,我国政府相继颁布施行了《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等法规政策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加工产业中的外资成分和形式进一步作出限制。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有关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于2011年修订的。在该目录中,将产业分为三大类,即鼓励外商投资类、限制外商投资类和禁止外商投资类。

  采矿业因矿种的不同被分别归类于鼓励、限制和禁止:

  其中鼓励外商投资的包括九种产业:1.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2.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3.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4.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5.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资、合作);6.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7.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8.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9.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限制外商投资的包括八种产业:1.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2.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3.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4.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5.磷矿、锂矿和硫铁矿的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6.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7.天青石开采;8.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

  禁止外商投资有三种产业:1.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3.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该《目录》在扩大了对外开放领域的同时,更注重优化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总体来说,我国在坚持可持续发展这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之下,在矿业方面,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而不鼓励外商投资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且对部分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2)《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中的有关规定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是发改委与商务部在与对外开放整体部署相一致的前提下,为突出中西部地区20个省(区、市)丰富的特定资源、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同时也为了推进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部分行业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防止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产业和项目及落后工艺、设备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而施行的,对于中西部地区扩大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从贵州省矿产资源的特点出发,《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贵州省下述涉及矿产资源的行业:钛冶炼(限于合资、合作);利用甲醇开发M100新型动力燃料及合成氨生产尾气发展新能源;采用先进技术建设30万吨/年及以上煤制合成氨及配套尿素项目;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高性能铝合金系列产品开发;新型短流程钢铁冶炼技术开发及应用;复杂地质条件的矿用开采、掘进、提升、井下运输等特种设备及产品的开发与制造。

  (3)《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

  非油气矿产资源是指除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以外的所有矿产资源。由于我国石油天然气对外开放较早,且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保障,故合作的步伐比较快,但其他非油气矿产领域吸收外资的规模和水平很低,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此背景下,颁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主要是鼓励外商以独资或与中方合作的方式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从事风险勘探,允许外商以先进技术或设备参股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允许外商购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并表明了政府对于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将在税费方面给予优惠。

  (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页岩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资源。加强页岩气勘查、开采,对提高我国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目前我国页岩气的勘采还处于起步阶段,在《通知》中,为鼓励外商投资页岩气的勘采工作,提到如下几点:“三、加强页岩气勘查、开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搭建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平台,快速提高我国页岩气勘查、开采技术水平;七、鼓励拥有页岩气勘查、开采技术的外国企业以合资、合作形式参与我国页岩气勘查、开采。”

  国土资源部在2012年颁布的该《通知》较为概括,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页岩气的勘查开采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针对页岩气的勘查开采制定优惠政策,在对开采企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的同时,研究出台资源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激励政策,并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国内不能生产设备的进口关税,以此加大对外国企业合资、合作勘采、开采页岩气的支持力度。

  2、我省制定施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为坚定不移地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在加大投资、扩大增量中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经济结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我省针对外商投资在实施全国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意见:

  (1)《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条款

  贵州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1月发布此规定,要求全身各地推行“一站式”办公方式,实行联合办公,“一条龙”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资者,同时明确给予投资者优惠措施,鼓励投资者来黔投资各种产业。《规定》中对于外商来黔投资,无论投资何种产业,均给予税收、贷款、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及其它收费、外商常住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医疗卫生单位就医、就学、旅游服务、购买商品房等方面特殊照顾,对于能源方向的投资更特别注明“外商和外省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绿色产业、旅游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10 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原已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期限未满的今后可按上述规定顺延办理。”

  (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条款

  省政府为进一步引进外资,颁布实施了与《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相比更为详细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是明确了外商投资具体可以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涉及能源资源方面主要有“第三条:允许外商投资矿产资源风险勘探并依法享有优先开发权;特别鼓励外商投资我省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以及环境保护工程、保护生态环境示范工程,投向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和旅游等第三产业的薄弱环节。外商在以上我省鼓励投资的范围内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外商独资、控股和增加投资比例;第四条第八款:对设在贵阳市,投资于能源、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以及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五条:投资于能源、原材料、交通、通信和农业等开发性项目,举办半成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举办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若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5年;第二十六条: 外商来我省投资举办农业、电力、公路、铁路、机场、林业、水利、旅游、矿产资源开发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建设项目以及我省鼓励开发的产业项目,除按前述各条享受优惠待遇外,还可进行单项洽谈,商定更加优惠的条件。”

  (3)《贵州省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

  我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促进省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实施该《意见》。该《意见》主要是通过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改革投融资体制、改善投资软环境、加大科技、教育支持力度来吸引外商投资,与前两个规定相比,该《意见》单列了对矿产资源的优惠政策:“(二十三)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二十四)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符合有关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二十五)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可采取依法申请批准、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二十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范围内进行地质调查,在调查区域内发现的重要找矿线索区块,可优先取得探矿权。外商投资企业对其投资勘查并探明的矿产资源,可优先取得采矿权。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经依法批准后,购买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二十七)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一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两年。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五年内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现阶段我省对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采企业实行的法律规制的不足

  首先,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中,已经有专门针对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采业的规定,即《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我省单独制定的对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采企业实行的政策规定是散见于各种引进外商的规定之中,还没有统一完整的政策;其次,不论是全国还是地方制定的法规政策中,对于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采行业主要着眼于如何吸引外资、如何想方设法给予外资企业更大的优惠力度,而忽略了对于外资企业如何审核、管理、监督以及履行社会责任进行规定;第三,矿产资源勘采业因资源种类的不同,勘探、开采也有难易程度的区别,而在给予外资企业税费优惠的政策却没有对不同种类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而采取的是“一刀切”的优惠政策。

  新一轮的引进外资,需要的不仅仅是优惠政策,更需要有效的法律规范。特别是在矿产资源勘采的特殊行业,如何寻找短期可见经济效益提高和长期经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的平衡地方政府应当思考的。

  四、对我省制定规范外商投资矿产勘采企业法律的建议

  《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施政方针和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基础上,勾画出未来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纲要》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奋力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针对矿产资源方面,提出加大能源产业的结构调整力度,初步形成规模型、效益型、生态型的多元化能源产业体系,基本建成全国重要的综合能源基地。

  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是其区别于其他产业的最特殊属性,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采业区别于投资于其他产业。根据我省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矿产资源企业的全国性和本省专门性法规政策,同时结合国外矿产发达地区的法律法规,在以我省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的特殊状况为出发点,对我省规范外商投资矿产勘采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一)制定明确的管理性制度

  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资源能源管理机构分分合合、不断调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与资源能源相关的管理、开发和研究职能,分散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与外国投资者相关的引资、审查、管理和监督等职能分散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权限不明、职责不清的管理制度是无法实现长远的经济发展目标的。

  现阶段,我省探矿权、采矿权的登记、许可和监管主要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出资检查、年检初检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审核、监督全省外商投资等工作由省商务厅外国投资管理处负责。

  对于外商投资我省矿产资源勘采企业,应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商务厅联合成立统一管理处,全权负责投资矿产资源的外商管理工作,工作范围包括:指导、协调吸引外商、外商企业资格审核、出资检查、对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登记和监管、探矿采矿行为的监督等。

  吸引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采企业,普遍的做法是从外商投资之初就简化对外商企业的审核流程和审核时间,但这并不意味着要为外国投资者一味大开方面之门或放宽对外国投资者的管理力度,相反为了杜绝审批与监管的权利分散于各个职能部门手中对长远经济发展可能埋下经济安全、环境安全隐患的问题,更应该细致且全面的监督外国投资者在我省的投资行为。成立统一管理处,即能简化外商登记审核流程,又能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制定规范且细致的审核标准,全面的对投资主体、投资性质、投资方式、勘采方案、社会责任等内容进行逐一审核,以维护我省矿产资源的安全,实现矿产资源勘采企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合理的登记公示制度

  当地政府只着眼于眼前经济收益的增长,而盲目引进外资,是造成外国投资者接连不断低价圈占我国矿产资源的现实原因。矿产资源不可再生,以矿产资源为依托的经济建设也应当追求的是可持续发展,在发展矿产资源勘采业的过程中,应该以实现长久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对于需要引进外国资金、技术的矿业勘采项目,应当以采取招投标为主要形式,招投标有利于双方更好的相互选择,形成由矿产品市场定价的价格体制。对参与招投标的外资企业的资金状况、勘采技术、企业经营状况、勘采设计等信息进行登记公示,通过公示产生对抗力和公信力,保证矿产资源在最大限度内的合理利用,维护经济安全和环境安全,预防部分人为追求当地经济效益和自身经济利益而构成职务犯罪和商业犯罪,在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采业中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同时促进了健康、有序的外商投资矿产勘采市场的形成与巩固,真正实现矿产资源配置市场化。

  (三)制定严格的准入制度

  外商在矿产资源勘采业的准入应当以外商现实所具备的技术设备和资金实力作为资质认定的唯一客观标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矿产资源勘采业中,技术设备也是促进其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动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现代化对我省复杂地质条件下矿产资源勘采是最为重要的。粗放型的勘采是我省矿产资源业所面临的最大困境,虽然我省矿产资源储备量较大,但由于勘探开采设备的落后,使矿产品利用率不高的,无法深化加工,造成了不可再生资源的白白浪费,导致我省矿产资源一度面临“优势不优”的局面,在准许外商投资我省矿产勘采业之前,以其所具备的技术优势作为准入条件,不仅能保证外资切实促进了矿产勘采业的发展,又能学习先进技术为逐步减轻对外商的依靠程度夯实基础。

  资金实力是不可或缺的标准,认定了资金实力,就可以避免现阶段已经发生过的部分外国投资者以与我省合资、合作开发矿产为噱头而在国际市场上取得巨大自身经济利益后,不继续投资矿产资源的勘采活动的情况,同时经济实力也能保证勘采设备的更新、技术的研发以及在完成矿产资源开采后进行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四)推行有区别的优惠措施

  为吸引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采业,由政府给予外资企业税费上的优惠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最有效的手段。通过现阶段对外资企业所推行的税费优惠政策可以发现,我省对于矿产资源勘采业所推行的是统一标准的优惠措施,但根据我省实际状况,由于地质条件的影响,勘查力度是较小的,矿产品深加工企业发展较慢,不同矿种开采难度不同,所以为促进矿产资源勘采业的发展,特别是勘采技术设备生产企业的发展,必须以所投资的勘采项目可察觉的风险大小为标准,来给予不同风险等级项目不同的优惠力度,在支持直接的矿产开采项目的基础上,给矿产资源的勘探项目和生产矿产资源勘采设备的项目更大的扶持力度,这样有利于鼓励外商投资于有风险、有挑战性及对未来我省经济持续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项目,这才是吸引外商投资的题中之意。

  (五)建立利益分享机制

  由于现行资源税费制度的缺陷和资源补偿机制的缺失,矿产资源的勘采对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收入的增加并不明显,改善公共管理和福利水平也未显现,矿产资源的勘采工作实际上是建立在当地居民农耕环境和居住生态环境破坏的基础上进行的,但目前却没有一种机制能够保障居民眼前和长远利益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补偿。应该建立一种利益分享机制,在外资企业通过勘采矿产资源获取利益时,勘区、矿区居民不仅能获得经济补偿,更可以选择以劳动技术要素入股企业,解决无法农耕后的就业问题,让勘区和矿区群众享受到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带来的实惠和成果。

  同时也应对居住生态环境的破坏进行补偿,即必须要求企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用于日后环境治理的担保,督促企业完成土地复垦或者生态环境恢复的工程。达到在追求当下经济发展的同时,不破坏经济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制定我省页岩气、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意见和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

  素有“沉积王国”之称的贵州,具有良好的页岩气、煤层气地质条件,页岩气、煤层气资源潜力巨大,储量居全国前列。开展页岩气、煤层气勘查开发是省委、省政府针对我省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旨在通过页岩气、煤层气勘查开发,发展稳定、经济、安全、清洁的新能源,优化我省能源结构、增强能源保障能力。2013年,我省页岩气、煤层气勘查开发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距离我省勘采目标还是有较大距离的。为了逐步推进我省页岩气、煤层气的勘采、开发工作,必须建立完善页岩气、煤层气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规范,同时研究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于页岩气、煤层气勘查开发的政策措施。

  在统一监督管理的规范下,在完善政策措施的激励下,更能激发外商投资页岩气、煤层气勘查开发的积极性,逐步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资源的勘查评估,开展富页岩气层段、煤层气段精细地质研究,合理配置页岩气、煤层气矿业权,创造良好的勘查开发工作环境,促进页岩气、煤层气勘查开发工作快速、有序、健康进行,培养页岩气、煤层气勘查、开发与管理技术人才,探索总结出适宜于我省的页岩气、煤层气山区地面配套建设集输管网经验。

  结 语

  作为国家级矿产资源大省,矿产资源是助推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的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之间的平衡关系是我们不能轻视的问题。如何合理规制外商对我省矿产资源勘采业的投资,是切实改变我省矿产资源“优势不优”的现状,实现我省成为工业强省奋斗目标而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12年中国矿产资源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

  [3]张志波 《金融危机传染与国家经济安全》[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39。

  [4]蔡守秋 《论环境与安全问题》[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1(5)。

  [5]李万亨,杨昌明等 《矿产经济与管理》[M].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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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2008年。

  [28]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2003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159号

来源:     作者:朱山 谷粒 简忠娥 胡真真    责任编辑:莫婷婷   共浏览 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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